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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11-08 08:34:3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副省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提交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组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全省城乡规划、城乡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省域和跨区域的规划:包括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各类都市圈规划、都市区规划、沿海城镇带规划、鲁南城镇带规划、运河沿线城镇风貌保护规划等。

  (四)审议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县级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新城新区规划,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及重要项目规划,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拟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特色风貌塑造等重大政策,审议有关重大项目,促进设计水平提升,突出山东特色,彰显齐鲁气派。

  (六)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聘请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知名专家,成立专家组,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智库支撑。

  (五)负责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针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对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三)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

  (四)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支持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执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审查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召开前,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拟审议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室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做出的决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事项。会议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召集。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程:

  (一)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就拟审议的事项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经请示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组成员或有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五)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即为表决通过。各委员需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第十八条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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